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年) (三)
(三)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4节修改为:
转基因动物或者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者植物。如果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定义的“动物品种”或者“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转基因动物或者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者植物。如果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定义的“动物品种”或者“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