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