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