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年) (二)

(二)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修改为: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