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年) (六)
(六)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中的“(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修改为“(2)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将“【例1】”修改为“【例3】”,将“(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修改为“(3)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将“【例2】”修改为“【例4】”,将“【例3】”修改为“【例5】”,将“【例4】”修改为“【例6】”,将“【例5】”修改为“【例7】”,将“【例6】”修改为“【例8】”,将“【例7】”修改为“【例9】”,将“(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修改为“(4)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将“【例8】”修改为“【例10】”,将“【例9】”修改为“【例11】”,将“【例10】”修改为“【例12】”,将“(4)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修改为“(5)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将“【例11】”修改为“【例13】”,将“【例12】”修改为“【例14】”,将“【例13】”修改为“【例15】”,将“【例14】”修改为“【例16】”,将“【例15】”修改为“【例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