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年) 7.

7. 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在数字视频编解码的技术领域,通常视频数据通过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比特流通过视频解码方法生成视频数据。如果一种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则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能够实现存储或者传输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因此,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方法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