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依法确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承办业务机构应当即时制作记录,并进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记录,应当载明收到的日期。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对是否受理该项申请进行审查: 第八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先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 第十二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由承办业务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准予查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并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机关核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四章 听证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并派员主持。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保障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和年度报告进行书面审查的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务活动的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牟…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书…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收回行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限期届满前将改正情况报上级司法…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请有关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报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