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