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承办业务机构应当即时制作记录,并进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记录,应当载明收到的日期。 司法行政机关有条件采用电子政务方式办公的,承办业务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查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渠道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