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承办业务机构应当即时制作记录,并进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记录,应当载明收到的日期。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对是否受理该项申请进行审查: 第八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