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由承办业务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