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三章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先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 第十二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由承办业务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准予查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并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机关核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