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是否合法;

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记录,并提交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