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先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前置审查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查,将前置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移送主办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对初步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