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机关核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