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四章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听证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并派员主持。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