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申请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