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向社会公告。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