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必要时予以公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