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限期届满前将改正情况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