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第四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污染减排核查的重点是治理工程减… 第五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检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 第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各… 第七条 污染减排核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污染减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九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开展污染减排核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条 污染减排的日常督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减排措施的落实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所进行的日常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督查的重点是:监管范围内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按… 第十二条 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总局各督查中心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或者由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 第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的日常督查,每上、下半年至少各进行1次。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第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 日常督查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和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情况应做出现场督查记录,并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主要… 第十六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半年和年度日常督查情况报告。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 定期核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半年或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及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与完成的CO…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辖区半年和年度污染物减排工作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域的督查中心。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第二十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任务,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对监管范… 第二十一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定期核查的重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减排措施在核查期内对COD和SO2的实际削减量及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要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档案制度。年度内对新增减排措施的书面审核、督查以及核查的累计核查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污染物减排年度计划的制定及完成情况;实施治理… 第四章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五条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的COD实际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COD削减量主要包括: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第二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第五章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九条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的SO2削减量主要包括: 第三十条 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第三十一条 非电工业企业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第三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核查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核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仿造数据,… 第三十四条 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和有关用表详见附表1—15。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略〕 附表:1.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略〕 2.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减排现场核 3.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取缔关停企业COD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略〕 4.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略〕 5.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略〕 6.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取缔关停企业二氧化硫污染减排现场核 7. ____省(区、市)____年(上半年)污染减排核查及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 8. ____省(区、市)____年(上半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一览表 9. ____省(区、市)____年(上半年)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削减 10. ____省(区、市)____年(上半年)结构调整COD减排项目一览表〔略〕 11. ____省(区、市)____年(上半年)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12. ____省(区、市)____年(上半年)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减排工程 13. ____省(区、市)____年(上半年)关停小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削减项目一 14. ____省(区、市)____年(上半年)非电企业结构调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15. ____省(区、市)____年(上半年)管理减排核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