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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五条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的COD实际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COD削减量主要包括: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第二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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