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核查(督查)范围:

企事业单位当年新、改、扩建投入运行的污水治理工程COD削减量;

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染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

企事业单位原有污水治理设施经过深度处理、改进工艺和再生水利用等新增COD削减量;

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核查(督查)内容:

核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再生水利用的,还应当了解具体实施情况。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生产调度记录、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记录等。

核查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实际处理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测的污水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治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染治理工程日常运行记录、监测数据和用电记录、主要设施照片等。

对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排放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治理工程日常运行和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污水治理工程用电记录等。

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的,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和监测数据等文件资料。

企事业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削减COD的,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认定该单位污水治理工程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对污染治理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核查计算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当年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2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对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水治理工程,按照上年未运行的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工艺改进、清洁生产等减少COD排放的,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通过调试期后达到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2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回用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其COD削减量。

企事业单位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COD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与“三同时”项目均不计算其削减量。

核查(督查)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有关规定,认定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不正常使用的情况。

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不正常运行1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2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2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