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核查(督查)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经取缔关停的工业企业、设施等。
核查(督查)内容:
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及其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取缔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是否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1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