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五章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九条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的SO2削减量主要包括: 第三十条 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第三十一条 非电工业企业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第三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