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的SO2削减量主要包括:

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包括新建机组的“三同时”脱硫设施的削减量);

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不包括“三同时”项目的削减量);

产业结构调整新增的SO2削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