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政府污染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典型事例。
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情况(含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平衡分析,应该完成的削减量及其测算依据),核查期内减排计划的完成情况。
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各地报送的减排项目清单超过第十八条规定期限的,不计入本核查期减排量。
按照总量减排调度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