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二十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二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要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档案制度。年度内对新增减排措施的书面审核、督查以及核查的累计核查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