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二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二条 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总局各督查中心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或者由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