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一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一条 日常督查的重点是:监管范围内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主要是企业清洁生产方案、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