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条 污染减排的日常督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减排措施的落实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所进行的日常督促检查。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