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负责监管范围内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