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30%,对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1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气治理检查率不低于15%,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10%。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