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五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五条 日常督查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和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情况应做出现场督查记录,并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