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