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 定期核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半年或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及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与完成的COD和SO2削减量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所进行的检查与核实。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