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二十一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二十一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定期核查的重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减排措施在核查期内对COD和SO2的实际削减量及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