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药监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 第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章 境内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 第五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办理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第六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试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第七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准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第八条 准产注册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申请重新注册。 第九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时,应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产品,补充试产注册所需提交的文件后,可直接申请准产注册: 第三章 境外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申请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须履行对生产质量体系的现场审查。对生产质量体系的现场审查为四年一周期,同一周期内已审查合格的体系所涵盖的同类型产品在申报注册… 第四章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器械可以申请豁免检测: 第十六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按《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专项审批,经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得随意改动。增加适应症、扩大使用范围,应重新申报注册。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以技术结构及性能指标的不同为划分依据。 第十八条 以部件注册的产品,企业应说明与该部件配合使用的推荐产品、部件或组件的规格型号。由已经全部注册的部件组合成的整机,须履行整机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注册证的变更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证变更,用原编号,号尾加带括号的更字;发证日期签注批准变更的日期,有效期为原证的剩余期限,注明至×年×月×日止。发证时收回原证。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两年以上,产品注册证自行失效,企业再生产,应重新办理注册。 第二十二条 转手再用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可以研制用于病人的医疗器械,研制阶段不能批量生产;所研制产品只限于在原研制单位使用,发给使用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应转为正式生产,并履行注册…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注册情况统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注册情况统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发布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由原注册机构撤销其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改变产品使用说明书、扩大治疗范围、适应症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论处,由原注册机构撤销产品… 第二十七条 注册申请者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0个工作日之内向注册受理机构提出请求复审报告,报告应写明原申请受理号,产品及生产者名称、请求复审理由,并提供有关… 第二十八条 对上市后发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应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已经被撤销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 第二十九条 对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其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6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略) 相关版本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