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系指最终生产程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

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系指最终生产程序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产品。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产品申请在内地销售、使用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