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注册证的变更和补办手续

因企业更名、合并等原因而需变更注册证的企业名称,应在发生变化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报告、新的营业执照、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注册证变更手续。

产品未发生变化,使用新的产品名称,应提交申请报告,办理注册证变更手续。

注册证丢失或毁损,应提交申请报告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补办注册证。

公司及产品不变,生产场地变更,不属注册证变更范围,应按原注册形式重新注册。注册时,需提交有效的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