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由原注册机构撤销其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