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上市后发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应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已经被撤销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使用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