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销其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