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
第三条
对于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处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暂停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
第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
第七条
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八条
滞留财政资金,其中超过资金拨付时限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超过资金拨付时限半年以上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50%扣…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归还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一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
第十四条
因审核、监管不力,致使项目单位套(骗)取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报账支出以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
第十六条
至检查或验收时,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检查当中,发现被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未能按期整改,且上级主管部门未做出相应处…
第十九条
在审计等部门或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弄虚作假套(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违规违纪…
第二十条
对依法组织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将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被处理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数额“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