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检查当中,发现被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未能按期整改,且上级主管部门未做出相应处理的,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