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被检查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