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暂停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牧场、团,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