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