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