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